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名单公示

产生日期:2011-06-29      来源: 国务院

公  示

    2010年度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按农业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渔函[2003]63号)的精神,本着“因地制宜,渔民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渔民自愿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渔船检验部门、渔港监督部门逐船核查并拍摄照片留档,由市水产办公室核实并汇总上报。现补助计划已经农业部、财政部审批下达。为规范和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下列海洋捕捞渔船列入2010年度减船拆解补助计划:

序号

船名船号

申请人姓名

主机功率(千瓦)

船东人数

应补助金额(万元)

设备状况

备注

1

沪南渔4914

奚春红

88.3

1

44.15

缺副机、锚机

现更名为沪浦渔49148

2

沪南渔49520

周小弟

31.6

1

15.8

缺副机、锚机、舵机

现更名为沪浦渔49520

3

沪崇渔1232

王石超

136

1

68

齐全

 

4

沪金渔7404

赵德华

8.8

1

4.4

缺副机、舵机

 

5

沪金渔7435

张益均

26.5

1

13.25

缺副机、舵机

 

        

    二、减船拆解补助的基本条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齐全、有效,产权明晰,且船证相符。

    2、船舶主体完好,主机存在。

    3、2000年普查在册且纳入管理或2002年清理整顿后,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舶。

    三、船东擅自处理船舶必须具备的基本设备的,应及时补齐或按该设备的市场现行价的30%从补助款中扣除,缺失情况以监督拆解工作人员核查和现场监督清点为准。

    四、公示时间为一周。(自6月29日至7月5日)

    五、监督电话:021—23113024。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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