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14号)、《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8〕42号)和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污普组发〔2018〕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2.本市农业污染普查市、区两级任务分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上海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市情调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是上海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是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为推进本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

本次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管控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为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农业移动源。

(三)普查内容

1.种植业源

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等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总氮、总磷、氨氮等水体污染物的流失量的监测。

2.畜禽养殖业源

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3.水产养殖业源

开展鱼、虾、贝、蟹等主要养殖品种的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换水量、养殖面积等基本信息调查;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4.农业移动源

开展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等相关数据收集。

三、普查技术路线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本市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区域布局,在第一次上海市污染源普查和历年工作结果基础上,开展周年监测,建立不同区域主要农业生产活动基量与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对应关系,获取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根据农业生产活动基量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全面普查

开展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调查工作。布设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监测点,开展周年监测,测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采用在线填报或纸质填报方式获取数据,各区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填报。

1.种植业源

在全市抽取约2000个典型地块,开展地块面积、肥料、农药、耕作方式、施肥、灌溉等调查。综合考虑各类种植模式占比,确定各区典型地块数量。根据规模化种植水平以及各类种植模式占比,确定典型地块分布,并组织开展调查。

在全市设置涵盖主要种植模式的5个氮磷流失原位监测点。根据种植模式情况布设原位监测点开展地表径流周年监测,获取总氮、总磷等涉水污染物的流失系数。

2.畜禽养殖业源

在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养殖优势区域,分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基本情况和粪便污水处理和用情况调查。在全市抽取70个养殖户开展调查;规模养殖场入户调查全覆盖。

在全市设置生猪和奶牛2个畜禽养殖粪污产生排放原位监测点。根据养殖品种、粪污处理方式等布设原位监测点开展周年监测获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系数。

3.水产养殖业源

在水产养殖的优势区域,选取奉贤、青浦和崇明3个区开展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污水处理利用情况调查。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场、养殖户的养殖品种、面积、产量、用水量等调查。

在全市设置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2个养殖品种的污水产生排放原位监测点,获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系数。

4.农业移动源

各区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渔船保有量等相关数据收集工作。

(二)总结验收

市、区两级农业源普查机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逐级报送总结验收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农委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责任科室,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普查专项经费,确保普查顺利开展。

(二)加强技术支撑

市农委建立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在普查方案制定、典型调查、原位监测等方面提供全程技术支撑。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相关技术单位的积极性,根据需要建立技术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普查培训

市农委负责组织市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区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区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加强质量控制

按照“市-区-实施机构-实施人员”四级联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编制本市质控方案,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组建质控队伍,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2

本市农业污染普查市、区两级任务分工表

  项目

 

分区

原位监测点(市级承担)

入户调查(区级承担)

种植业

畜禽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典型地块

畜禽养殖户

规模化养殖场

水产养殖业抽样调查区

浦东

1

1

 

385

6

6

 

闵行

 

 

 

50

 

 

 

嘉定

 

 

 

125

6

2

 

宝山

 

 

 

50

 

 

 

奉贤

2

 

2

310

12

17

松江

 

1

 

150

12

68

 

金山

 

 

 

290

18

29

 

青浦

2

 

 

180

 

1

崇明

 

 

 

460

16

39

合计

5

2

2

2000

70

162

 --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