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委、中心城区有关镇: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换发与统一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做好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及存量组织机构代码证换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换发有两项工作:

一是对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且已领取合作社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即双证具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区农委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盖各区农业委员会印章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二是对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只领取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但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已完成改革但未领取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先将有关信息录入登记系统,在农业部下达社会信用代码码段后,再申领《登记证书》。

上述工作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换证时,要向各区农经站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附件1)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并交回原证明书(正本、副本)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证明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提交理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遗失说明和报纸报样(如果只遗失IC卡,不用公告)。申请通过后,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原证明书和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各区农经站存档,以便追溯核查。

三、工作要求

1. 认真核对信息。各区农经站要对质监部门提供的匹配信息表与交回的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否一致进行逐一核实,包括组织名称、理事长、住址、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农经站进行沟通,由市农经站会同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进行核查后反馈核查确认结果。

2. 做好数据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登记证换发信息录入和信息传送应在升级改造后的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信息由各乡镇农经站登记经办人员在登记系统“组织登记-登入存量记录”模块进行录入。同时做好电子档案工作,将集体经济组织原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内。

3. 规范登记名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统一为XX区XX镇XX(村名)经济合作社;对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统一为XX区XX(镇名)经济联合社。

4、及时共享信息。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后,须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由区农经站上报市农经站,市农经站复核后再统一传送给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对统一代码信息进行校验与核查。对于信息不完整的,由区、镇农经站在登记系统中及时更正,并将确认与更正信息再次回传。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登记证到期或需要注销时,应及时办理变更、延期或注销手续,录入登记系统,实时上传变化信息。

附件: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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