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表彰近年来各区县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现就开展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近年来开展并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村。

二、申报名额

每个区县原则上限定申报5个村。

三、评选条件

(一)改革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农业部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操作程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改革规范有序。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未发生因改革而引发的群众上访。

(二)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健全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时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三)集体经济壮大。结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市场信息、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和不动产不受损害。

(四)成员得到实惠。建立合理的成员收益分配机制,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份额(股份)进行收益分配,促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未发生无效益分配和举债分配现象。

(五)示范效应明显。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在所属的乡镇、区县得到总结、推广,并发挥引领示范效应,带动面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

四、评定程序

(一)区县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2016年1月8日前,由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将符合评选条件的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向市农委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评选申报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级审核。市农委负责对各区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定。

(三)市级表彰。拟在本市相关会议上对本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进行表彰。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示范村评选申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联系人:楼建丽 23119607 13816588122

        张 晨 23113013 18018888835

传 真:23113096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