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闵行区、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市农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按照逐步推进“政社分开、政资分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健全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新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层面一般统一为ⅹⅹ区(县)ⅹⅹ镇(乡、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级层面统一为ⅹⅹ区(县)ⅹⅹ镇(乡、街道)ⅹⅹ村经济合作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下设筹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备事项。工作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报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成员资格,推选成员代表,制定选举办法等,报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审核通过。筹备领导小组(或筹委会)召集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其他重要事项。(详见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程序图)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使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责本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决定本集体“三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向成员提供服务等。
(五)依法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同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改革与发展给予支持、监督和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
1、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会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在乡镇层面,成员代表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由现有行政村和原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集体企事业人员推选产生;在村层面,成员代表可参照现有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人数及其组成确定。
2、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拟定集体“三资”收益分配方案;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在乡镇层面,理事会一般设成员7-9名,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一般由乡镇领导、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老干部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考虑现行实际情况,目前可由乡镇领导兼任。在村层面,理事会一般设成员5-7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可由村主要领导兼任。
3、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理事会的职责履行情况、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活动和相关财务情况等。在乡镇层面,监事会一般由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5-7名组成,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在村层面,可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小组代行监事会职责。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相应的经营实体,作为集体资产的委托经营者,具体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经营实体。
(七)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乡镇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宗旨,社员资格取得及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产生和罢免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二、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以及村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和重大项目审计等各项制度。结合当前实际,针对薄弱环节,还要重点健全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公示审议结果。
(二)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业务收支活动必须使用规范票据,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建立健全内部结算凭证的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加强结算凭证管理。
(三)资产台账管理制度。结合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如实记载和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现状、价值、收益和变动情况等。资产台账登记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每年3月份前,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农村集体“三资”通过年报形式逐级向乡镇、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四)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特别是资金数额较大项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区县、乡镇统一实行招投标。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标单位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统一使用工商部门格式合同文本,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合同签订的指导,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三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未实行改革的,在确保必要的集体积累和集体福利以及公益事业经费后,其余部分要按集体经济内部收益分配规定进行量化设置,用于提高农民社会保障和当年农民的现金分配。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指标流转取得的收益分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号)规定执行。收益分配要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在财务公开栏予以公示,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审计。
三、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平台
(一)工作目标。按照“整体设计、分布实施、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原则,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在本市范围内建立一个信息真实、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操作简便,融信息采集处理、实时传递、查询汇总、统计和监督管理、网络预警于一体,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平台。全市实行统一软件标准,设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三资”公开、“三资”预警以及报表管理和领导查询监管等八个模块。
(二)严格各级权限管理。市、区县、乡镇管理部门主要对所辖范围的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和预警;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主要对受委托的镇本级及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三资”公开等主要业务网上办理;村主要对本集体“三资”情况实行实时查询,并通过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开,个别尚未实施会计委托代理的村,实行“三资”主要业务网上办理。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2010年,基本完成软件设计;2011年初,每个区县选1个具备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扩大试点;2012年1月,全市基本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和网络化监管。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的支持,解决网络化监管平台所需的各项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网络化监管平台正常有效运行。
四、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一)明确改革重点。按照沪农委(2009)108号文件要求,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即将撤制的村,一般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一定量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稳定的村,以及各区县认为条件比较成熟、群众有意愿的村,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且年度净收益100万元以上的村要率先完成。
(二)把握关键环节。要规范操作程序(详见附件3: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操作流程图),严把关键环节。
1、清产核资。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小组长或成员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界定好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造册登记,对不实资产的处置要按有关规定和民主决策程序及时进行。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或资产评估报告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2、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农龄统计原则上参照市政府《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办〔1996〕34号)执行。考虑到农业合作化至今时间跨度大、人员增减频繁、结构复杂,加上有些村人口规模大等实际情况,在工作中,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坚持实事求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核查工作,确保准确无误;要履行好民主程序,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统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成员本人签字确认。(详见附件3: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
3、股权设置。要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范围,将可量化的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关于设立集体股。分两种情况:一是撤销建制实行改制的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二是未撤销建制实行改制的村,可设立集体股。集体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比例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关于设立岗位股。原则不设立岗位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制定相关改制激励办法,以调动村干部改制的积极性。
4、建章立制。对改革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合作社章程,建立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法人治理机构,并制订好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运作。
(三)开展面上成员界定和以农龄为基础的统计核实工作。对面上暂时还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要利用2年时间,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核实工作。2011年上半年,每区县选择2-3个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扩大试点;2012年全面完成。统计调查基准日统一为统计调查年份上年度的12月31日,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方法同前述相关内容。具备条件的区县,要加快完成。(详见附件4:xx村xx至xx年农龄统计基础表)
(四)试点推进镇级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条件的区县,要大力支持城镇化进程较快、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参照市农委(2009)108号文件有关精神,积极试点探索实行镇级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镇级集体资产产权,将可量化镇级集体资产量化到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份共享镇级集体资产收益。试点取得经验后,面上逐步推开。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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