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等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

近期,农业农村部印发《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的通知》(农明字〔2020〕50号)等文件(详见附件),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强化部署,请各区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为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落细落地,切实提高本市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布置。

一、开展全覆盖监测

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各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生猪的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车辆、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全覆盖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生猪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监测和自检信息每周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监测方案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疫情包干排查工作机制

各区要落实专人对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包村包场监测排查,并做好台账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养殖场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场包户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包干排查报告。

三、完善疫情处置和报告

各区和相关单位要完善非洲猪瘟疫情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能及时报告和果断处置疫情的,不予追责,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从严追责。养殖场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阳性猪及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否则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将有瞒报谎报疫情、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四、加强养殖环节监管

各区要建立养殖场风险预警机制,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生产和疫情的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不要采购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车辆备案证明、无牲畜耳标的生猪。养殖场对进场生猪要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对出栏生猪要依法申报产地检疫。检疫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严禁“隔山开证”,确保证物相符,并及时将检疫信息上传网络,做到在线查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对本市生猪价格明显偏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信息要及时核查。

五、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各区要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要对备案车辆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要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洗消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化管理,除种猪和仔猪外,尽量避免跨市域调运活猪。要指导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

六、加强屠宰环节监管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情况。各相关区和单位要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具体要求落实企业自检和区级抽检,配合开展市级飞检。要规范信息报告和阳性处置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严肃追责。

七、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

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要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日上报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备案。要定期开展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光明食品集团在域外飞地的生猪养殖场一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管理,具体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接。

附件:1.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和《动物疫病信息周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方案》的通知

          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