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进一步从源头控制牛奶安全隐患,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0]17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安全用药,促进奶业健康发展,保障2010年世博会期间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62号)、《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0]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奶牛养殖、奶牛疾病防治用药、生鲜乳收购站行为,强化生鲜乳抗生素残留监测,提升生鲜乳安全质量,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世博会期间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依法规范奶牛养殖安全用药活动,遏制滥用抗生素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奶牛用兽药违法行为,保证奶牛用药安全;加强生鲜乳收购监管和抗生素残留检测,防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养殖环节
1、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和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奶牛用药进行全面清理,主要内容是按照本实施方案所附《奶牛常用抗生素产品清单》(见附表)逐个核查辖区内奶牛用药情况,严查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非奶牛用抗生素,发现违规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置,决不姑息;同时进一步督促加强奶牛养殖环境条件的达标,该项清理工作要在5月上旬前结束。
2、5月上旬至5月底,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奶牛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后弃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弃乳期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继续完善养殖档案制度,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向市场和奶站。同时,我办将对有关区县的重点奶牛场开展抽查。
3、6月份,我办将组织开展一次奶牛安全用药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突出抗生素使用指导,有效提升奶牛养殖者和兽医人员的安全合理用药水平。同时,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辖区内不同情况,不定期开展相关奶牛安全用药的专项培训工作。
(二)整治收购环节。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检查收购站的台帐记录;强化收奶站质量安全意识,禁止收购违反用药期和休药期规定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应予销毁或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具体安排为:4月底召开市光明乳业公司、市牛奶集团负责人和5家收奶站站长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措施;世博会期间对全市收奶站和收奶站运输车辆实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三)加强监测
根据农业部《2010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农牧发[2010]1号),结合本市《2010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沪农委[2010]74号)和《上海市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另发),将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药物作为检测重点。采取重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市109个奶牛场的抽样覆盖率不少于30%,5个奶站100%覆盖,重点监测本市世博特供基地的奶牛场。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抗生素残留超标的样品,需及时上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对超标样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抗生素残留超标生鲜乳流入市场和进入乳制品加工环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生鲜乳抗生素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确保生鲜乳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建立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责任制。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发现涉嫌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支持,强化督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督导检查,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认真组织,分步实施。4月,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和部署;5月至12月,按照整治方案和细化方案开展整治活动;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各区县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总结材料报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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