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本市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畜牧办,各生鲜乳收购站,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奶业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切实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生鲜乳“两证一单”制度。本市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用于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准运证和交接单。

    二是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坚持企业自检和第三方检测相结合、日常检测和抽样监测相结合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生鲜乳检测指标应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抗生素残留、黄曲霉毒素M1、亚硝酸盐、冰点、体细胞数以及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质的测定。生鲜乳收购站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后,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经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确认无误后,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采取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交易行为。本市生鲜乳收购价格由市物价、农业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奶农代表和乳制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季节变化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市发改委和市农委公布的生鲜乳收购价格收购生鲜乳,不得随意拒收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按照《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2008 版)》,与奶牛养殖场签定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范购销行为。

    四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工作。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日常监管,确保在奶样采集、样品储存、奶罐车的清洗、消毒、卫生和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生鲜乳收购站应明确一位生鲜乳质量监督员,负责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发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时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监督其立即封存。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鲜乳收购站的收购、检测、记录、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

    五是强化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市和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生鲜乳生产、收购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实行“黑名单”制度提供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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