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主题分类:
畜牧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5〕60号
发布日期:
2015-03-23
失效日期:
主题词:
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补贴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的规定,现将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流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交2014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和病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
(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病害猪数量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申领表和统计报表报送我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三)我委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四)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申请经确认无误后,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直接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 补贴标准
2014年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按每头800元计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按每头80元计算。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且经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按月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三、 申报时间
生猪屠宰厂(场)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在2015年4月15日前向市农委报送附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
附件:1.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3.2014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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