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农业部《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委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本市在做好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县农委具体实施免疫计划,积极协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等经费。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区县农委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方案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区县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县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评价。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四)加强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2: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4: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5:新城疫免疫计划
    附件6:狂犬病免疫计划
    附件7: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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