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后有关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肉鸽、鹌鹑的养殖和经营行为,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参照活鸡市场交易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方式,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根据市畜牧兽医办《关于做好本市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兽医办〔2009〕50号)的精神,为规范开展活肉鸽、活鹌鹑的产地检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肉鸽、鹌鹑饲养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肉鸽、鹌鹑饲养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指导

    各产地检疫报检点要摸清管辖区域内肉鸽、鹌鹑养殖情况,宣传、告知防疫、检疫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的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

    三、加强产地检疫工作

    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将按照原活鸡市场交易模式有条件开放活肉鸽、活鹌鹑市场交易,对符合检疫要求上市的活肉鸽、活鹌鹑在畜主申报后可实施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应严格按检疫规范操作,检疫员应实施现场检疫,按规定查验饲养的养殖档案,以及疫控部门的防疫、免疫等档案,对按规定实施免疫、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检疫应做好报检和检疫记录,初次报检的饲养场(户)必须按书面形式报检。

    本市地产活肉鸽、活鹌鹑需进入市场交易的,检疫证明签发目的地限本市已开放活鸡交易的三大活鸡批发市场和461个活鸡零售点,出市境的、供屠宰的活肉鸽、活鹌鹑以及种鸽、种鹌鹑仍按原有检疫办法操作。除活鸡、活肉鸽、活鹌鹑外,其它家禽仍禁止在本市市场批发和零售。

    四、加强产地检疫监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活肉鸽、活鹌鹑产地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检查力度,杜绝只开证、不检疫、为非本地产活肉鸽、活鹌鹑补证、换证等行为的发生。

    加强活肉鸽、活鹌鹑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执法,严厉查处逃避检疫、非法买卖检疫证明、使用假冒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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