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场淘汰牛只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前全国动物防疫形势严峻,而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高发季节,我国周边地区与国内的动物疫情形势也非常复杂,奶牛重大动物疫病及“两病”防控形势的紧张性表现尤为突出,为进一部加强奶牛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奶牛场安全生产,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将奶牛场淘汰牛只规范处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无生产价值需淘汰的奶牛,按正常生产管理程序淘汰。

    淘汰奶牛应经奶牛场驻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确认,确因奶牛健康状况或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已无生产价值需淘汰的,应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检后,应派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现场检疫应查验下列内容:

    1、核对奶牛标识,牛号;
    2、查验奶牛免疫记录,确认奶牛已经实施了相关疫病的免疫,免疫在有效期内;
    3、查验抗体检测报告,确认免疫抗体达到要求;
    4、查验“两病”检测报告,确认“两病”检测阴性;
    5、查验饲养和诊疗记录,确认用药规范、执行严格的休药规程,未饲喂违禁药物;
    6、临床检查健康。

    经查验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签发用于屠宰的检疫证明,并在饲养记录上注明该牛已淘汰。

    (二)奶牛场淘汰牛只工作要求:

    1、淘汰牛只为屠宰使用的,应落实定点屠宰场,奶牛场应备案屠宰场相关证明,登记、审核运牛及购买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

    2、淘汰牛只必须走专用码头(通道),收购、运送淘汰牛只等相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已出场牛只不得回场。牛只淘汰后,奶牛场应及时对相关场所实施消毒。

    二、对因“两病”检测阳性淘汰的奶牛,必须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奶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及阳性牛处置的通知》(沪牧医〔2007〕51号)的规定处置。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置。

    希望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奶牛重大动物疫病和“两病”的防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淘汰牛只的处置规范,促进奶牛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请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各奶牛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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