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试行)》和《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猪屠宰检疫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切实提高检疫人员的业务技能与操作水平,确保屠宰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检疫规范,我所制订了《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试行)》,并对原制订的《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各区县所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试行)
          2、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试  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场防疫要求、检疫设施、检疫员要求、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NY/T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猪胴体: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2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3准宰:由专业技术人员经入场检查、查证验物、宰前检疫合格的生猪准许进行屠宰。
    3.4急宰: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5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6同群生猪: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4.屠宰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并分别悬挂标牌明示。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设有回空车辆清洗消毒的场所和设备。

    5 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
    5.1屠宰厂(场)应设置检疫工作室。
    5.2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20lx,旋毛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
    5.3屠宰检疫设施
    5.3.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消毒器具等。
    5.3.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等。
    5.3.3 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不锈钢盘、测温仪(体温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等。
    5.4检疫人员由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人员数量应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分别在宰前、头部、胴体、内脏、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
    5.4.1检疫人员须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培训与考核,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
    5.4.2检疫员上岗时应佩戴"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穿戴清洁工作服、帽、靴和手套,备带必要的检疫工具。
    5.5检疫员管理
    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检疫员实施日常培训、考核与管理。

    6.宰前检疫
    6.1查证验物
    由屠宰厂(场)负责实施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工作,检疫人员监督做好此项工作。
    6.1.1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查验免疫标识。外省市生猪须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
    6.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6.2 入场检疫
    6.2.1检疫员按GB16549-1996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6.3巡棚检疫
    检疫员须每4小时巡视1次待宰生猪,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及时剔出疑似染疫及患病生猪。

    7.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分圈存放并填写标牌。
    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7.3入场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齐全、临床检查健康、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阴性的同批次待宰生猪,由检疫员按规定出具"生猪准宰通知单"。屠宰场凭"生猪准宰通知单"屠宰生猪。
    7.4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4.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4.2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2006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4.3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措施:
    7.5.1病猪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
    7.5.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
    7.5.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6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4、7.5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2006规定处理。
    7.7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

    8、宰后检疫
    8.1生猪宰后实行头蹄、胴体、内脏等同步检疫
    8.2头、蹄检疫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8.2.2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3视检鼻、唇、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胴体检疫
    8.3.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3.2外观检查。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3.3淋巴结检查。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和股前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3.4肌肉检查
    8.3.4.1剖检两侧深腰肌,检查有无囊尾蚴。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
    8.3.4.2寄生虫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的方法。在每头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30g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检查。
    8.4内脏检疫
    8.4.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4.2开膛后,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
    8.4.3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顺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4.4脾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4.5肺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4.6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4.7肝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4.8胃肠检查。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4.9肾脏检查。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8.5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
    8.6实验室检验
    可疑病例,采取病料送实验室确诊。

    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1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动物疫病和炭疽时,采取以下措施:
    9.2.1.1按本规范7.4.1、7.4.2、7.4.3规定处理。
    9.2.1.2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
    9.2.2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9.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9.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销毁处理。
    9.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相应的标记,按规定出具"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厂(场)方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10.检疫记录
    10.1 宰前检疫记录
    由检疫员填写"屠宰场进猪检疫记录表"、"屠宰场宰前巡棚检疫记录表"、"屠宰场急宰记录表"、"生猪准宰通知单",检疫证明和记录资料保存1年。
    10.2 宰后检疫记录
    由检疫员填写"屠宰场宰后检疫记录表"、"屠宰场宰后检疫出病猪分类记录表"和"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记录资料保存1年。
    10.3其他记录
    由屠宰厂(场)填写进场生猪的台帐登记、"屠宰场消毒记录表",做好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相关记录,记录资料等保存1年。


附件2:

上海市生猪屠宰检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员的业务技能与水平,确保屠宰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本办法对本市生猪屠宰检疫人员实施考核与管理,考核实行记分制。
    第三条  本市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检疫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检疫人员要求

    第四条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细致、认真。
    第五条  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熟练的屠宰检疫操作技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完成各项检疫操作,判定准确、处理得当。
    第七条  熟悉并掌握屠宰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了解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规定。
    第八条  定期通过健康检查,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资质认定

    第九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疫人员的数量和名单,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具备条件人员,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培训、考核。对应知应会考核合格者,核发"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

    第四章  检疫员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持证上岗。宰后检疫人员还需随身携带相关检疫用工具。
    第十二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及防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检疫规范和检疫标准开展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宰前检疫包括入场检疫、巡棚检疫、送宰检疫以及急宰猪的检疫与处理。
    宰后检疫包括头蹄检疫、胴体检疫、内脏检疫、复检。
    检疫发现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按GB 16548-2006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生猪屠宰检疫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对检疫人员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市生猪屠宰检疫人员实施培训、考核与管理。对检疫人员日常操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年度记分制,总分12分。扣满12分者须重新参加学习培训;2次扣满12分者,则取消其从事检疫工作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记分标准:
    (一)工作纪律
    未准时上岗或工作期间擅自脱岗,扣1分。
    上岗时未穿戴整洁工作服、帽、鞋,携带刀、钩等相关检疫用工具,扣0.5分。
    上岗时未佩带"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扣0.5分。
    (二)日常监督
    未实施有效监督,有接收无检疫证明生猪现象,扣1分。
    未实施有效监督,有病害猪或病害猪产品流出场外现象,扣1.5分。
    (三)检疫操作
    头部检疫未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扣1分。
    胴体检疫中未检出皮肤病变、未剖检应检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未按规定剖检两侧腰肌、有寄生虫而未检出,有1项扣0.5分。
    内脏检疫未检(包括肠系膜、心、肝、肺、脾、胃)、肾脏检疫中未剥离肾包膜、病变组织未修割,有1项扣0.5分。
    未实施复检,扣0.5分。
    (四)单证签发
    未按有关规定签发检疫证明,扣0.5分。
    未按有关规定签发"生猪准宰通知单"或"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扣0.5分。
    (五)疫情报告
    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未按规定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扣5分。
    (六)检疫记录
    宰前、宰后检疫结果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0.5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国家农业部制订的相关规范、标准等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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