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1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1年度上海市下达81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抽样的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的检测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按照农业部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及《2011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抽样应从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场抽取。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分别于4月8日前、5月31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部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按附件4要求)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按附件5要求)。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部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l: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要及时安排检测,发现阳性样品要按以上程序立即上报。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在上报结果的同时需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

    六、对残留检测阳性或超标的,由抽样单位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部残留办。调查处理记录应存档2年以上。

    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5)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四次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部残留办。

    八、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市财政预算经费中划拨。

    九、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分别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部残留办,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农委畜牧兽医办、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11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4、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5、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
          6、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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