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一、办事项目: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1)自收到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的。
八、申办手续: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九、办理程序:
1、申请者先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后派工作人员按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