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度本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5]8号”《关于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5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05年度本市下达500批动物性产品的抽检任务。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负责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做好具体抽样的协助工作。各抽样单位要建立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开展跟踪抽样检测。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出的阳性样品,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5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
三、兽药残留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及“200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监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二)执行,并按计划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四、 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要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执行,确证方法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检测方法,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测任务,将检测结果分别于每季度末当月的20日前报我办和农业部兽药残留办公室。
五、 自本年度起建立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抽样单位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抽样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我办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六、 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地方财政预算经费中划拨。
七、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确保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顺利完成。
附件一:2005年度上海市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
附件二:200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