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区兽医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区兽医卫生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洪涝灾区兽医卫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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