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主题分类:
畜牧管理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6〕118号
发布日期:
2016-05-10
失效日期:
主题词:
生猪;屠宰;监督;规范
各区、县农委: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农业部制订印发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现将该《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该《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及时做好学习和宣传。《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指导生猪屠宰企业的技术规范,是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农委和农业执法大队要认真学习,及时领会其中的重要内容和检查指标,并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及时让企业知晓和熟悉相关内容。
二、认真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各区县农委要指导生猪屠宰厂(场)对照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今年9月底前,各区县农委和农业执法大队要按照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市生猪产品和猪内脏管理实际要求,全面做好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并保管好相关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限期关闭。
在今年12月底之前,市农委将组织相关单位对本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生猪屠宰企业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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