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抗菌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艰巨任务,全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检测技术部门紧密配合,攻坚克难,标本兼治,全面加强投入品监管,有效保障了地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当前,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切实履行产地监管职责,保障畜禽产品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的重要性

做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和残留监控是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本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不断加强兽药(抗菌药)专项整治,畜禽养殖环节抗生素药物残留得到有效控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兽药使用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科学使用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未规范执行休药期,动物产品提前上市;使用违禁物质及其新型替代品等,这些问题的发生将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的总体部署,以突出问题整治为核心,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导向,实施系统、全面、综合治理,提升兽药(抗菌药)使用及药物残留管控能力,提高畜禽健康养殖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地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保持对养殖环节兽药(抗菌药)监管高压态势

各区县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抗菌药)专项检查,在对畜禽养殖单位实施全覆盖告知承诺的基础上,对其科学规范用药,休药期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兽药(抗菌药)确认制度执行情况,兽药仓库管理、兽药使用情况和相关记录记载是否一致、休药期执行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使用假劣兽药情况。要指导养殖单位在兽药使用上切实落实“规范采购、规范使用、规范记录、责任承诺”等各项要求。要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的兽药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养殖单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抗菌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以及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三、丰富执法手段,开展兽药残留监督抽检

本市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监控的重点区域为生猪养殖场、蛋鸡场、奶牛场(生鲜乳收购站),监控样品包括家畜尿样、禽蛋、牛奶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药残风险建立风险目录。各区县要通过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等方式,切实强化畜禽养殖环节兽药残留监控手段。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配合做好相关样品的检测和确证工作。重点对猪尿中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激动剂、磺胺类、喹诺酮类、苯乙醇胺A、氯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等项目;禽蛋中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等项目;原奶中β-内酰胺类、地塞米松、磺胺类等项目实施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验。

养殖环节抽检发现违禁添加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样品,经实验室确证,由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对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兽药使用监管各项措施,推进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在开展兽药使用监管中,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单位兽药(抗菌药)使用情况、药物残留总体情况,切实评价畜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各项监管手段和措施,杜绝监管漏洞,形成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有效防范畜禽产品药残风险,确保本市地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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