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如何申请?

产生日期:2019-07-15 00:55      来源: 上海三农服务热线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项目,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办法》以及《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林造发【2013】218号)等规定,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七)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八)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九)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木种苗进出口贸易资格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隔离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现行程序是:首先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受理后,委托苗圃所在地省级森检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将森检机构意见和专家意见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包括《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土地租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平面图(包含周边及内部情况)、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劳动合同等、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制度等。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林业网”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查询相关政策、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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