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字体:大 中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