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复混肥料无需登记,但要进行备案。根据《上海市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本市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以下产品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
(二)其他应当由市农业农村委登记的产品。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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