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有哪些情形是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产生日期:2023-03-09 13:15      来源: 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2)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的;(3)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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